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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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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七)(第7/7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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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师在我身边看了很久,与我四目相对的瞬间,她满意地点了点,颇有称许我的味道,喂,心理学博士,你不知道我现在的心吗?你对我愈好,只会让我更难过。

    收完全班的小考考卷后,老师换回嘉的制服,抱着考卷回到研究室。

    回忆起三个小时前我还为老师穿着清纯白衬衫、黑色百褶裙而心动,现在看完她和三个的表演后,却只剩心痛。

    注一:刑法上未满16岁有准强制罪的问题─立法者为保障青少年少,拟制他们在16岁之前是对自主的概念很模煳的,所以即使获得他们的同意而与之,刑法上仍然是犯罪,因为其实不是真的强制,所以称为准强制罪(227)。

    不过如果对14岁以下少年少进行强制,则是另一个法条(222)了,叫做加重强制罪。

    刑法221条:对于男以强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前项之未遂犯罚之。

    刑法222条:犯前条(指刑法221条)之罪而有下列形之一者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:一、二以上共同犯之者。

    二、对未满十四岁之男犯之者。

    三、对、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犯之者。

    四、以药剂犯之者。

    五、对被害施以凌虐者。

    六、利用驾驶供公众或不特定运输之通工具之机会犯之者。

    七、侵住宅或有居住之建筑物、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。

    八、携带凶器犯之者。

    前项之未遂犯罚之。

    刑法227条: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为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为猥亵之行为者,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为者,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为猥亵之行为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第一项、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。

    简单讲,就是你与未满14岁男「合意」或猥亵,成立227条前2项,14岁以上未满16岁,成立227条后两项;如果是违反自主的况下与未满14岁男或猥亵,则成立222条,如果是违反自主的况下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男或猥亵,则不特别成立他罪,仅以刑法221条论处。

    并没有未满18岁不能与之的条文。

    一般误以为18岁才能与之大概是搞溷了刑法的责任年龄是18岁,或是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中不得与未满18岁从事易的规定,如果非易,满16岁就没有处罚的问题。

    注二:当然在某些况下不算是行为,只是单纯的反动作,但是胡文钦可以避免却不避免,大可以按住老二让它不要向,难谓其没有以来达成颜何心瑜的未必故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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