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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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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二十六)(第6/8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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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已经失去责任能力,仍然要以原因阶段

    时的责任能力来对他的行为负责,当然老师之前批判过这个想法;反过来说,如

    果被害者在原因阶段放弃自己的权利,在结果阶段的归责部分是否应该承担部份

    责任?」

    老师话还没讲完,我的额上已经三条线,简单讲,老师认为像小琪被姦

    是因为自己在夜店附近醉倒,所以罪有应得,把加害的过错用来惩罚被害,

    好比说是少穿着清凉才导致被强姦的说法,我已经料想得到她会被批判得满

    包。

    果然,老师还没说完,韩莹莹啪地一声已经长身而已,质疑道:「老师,

    到夜店放鬆,想要喝两杯放鬆一下,即使喝醉,只要没做出违法的事,又有什

    么好苛责的?老师刚刚的言下之意,是那些被趁机的都是活该囉!?」

    「同学质疑得很好,但这不是老师的重点。老师的意思是,别让凡事都进

    了司法程序才想要张自己的权利,要懂得趋吉避凶。等到被诈欺了才以为自

    己念法律系很厉害能讨公道,我告诉你们,光被害所得你就要不来了,遑论

    民事上损害赔偿只是填补的效果,固然不会让你额外赚到什么,更不可能让你完

    全弥补所受的伤害。」

    ,又在指桑骂槐骂我。

    「咩咩在法学院嗑药睡着,却没有被侵,为什么?因为这裡出的都是未

    来的正义捍卫者,除了一个禽兽不如的傢伙之外,几乎没有对她有非分之想。」

    哇咧,又被拐弯抹角骂了一顿,其实我也不是对她起色心,我发誓那天晚上

    是报复的意味远重于色慾的成分,所以我坚持要立法加一条义愤强制罪,

    不然某些掰美逍遥法外,不狠狠她们一顿怎能消老衲心之恨呢?「至于

    蓓君虽然在夜店附近睡着,看她的气质和穿着,多数却都不敢遂行兽慾,这就

    是自己选择的路,我相信平常蓓君也不会想要去夜店,这样的她在本次实验中处

    处显出和那种环境格格不的气质,当然加害就会再三思考能不能对她下手。」

    「同学翻开强制罪和趁机罪的法条,刑法22条第一项:对于男

    以强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者,处三年以

    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225条第一项:对于男利用其神、身体障碍、心智

    缺陷或其他相类之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

    徒刑。」

    咦?刑度一模一样耶,真是太神奇了!「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件奇怪的事,刑

    法上规定的强制和趁机刑度是一模一样的,但大家也可以家查查判决

    书,强制和趁机实际判决的刑罚有一样重吗?老师告诉大家,通常强制

    判得比较重,强制初犯通常判三年半到4年,趁机却通常只判到3

    年以下,还常常有缓刑(注3)的桉例咧。」

    真的吗?听起来颇诡异,家再查查判决书好了,顺便把趁机界中的霸

    ─李宗瑞系列味一下。

    「趁机罪通常发生在夜店或KTV喝醉酒、或嗑药后的形。平时如果

    你睡到一半有想侵你,你会马上惊醒,这时候就不再是趁机而是强制

    ,所以我们暂且把趁机局限在特种场所发生。虽然没有法官和检察官愿意

    承认,但老师认为他们心中都有先为的观念,就是:一、出这类特种场所

    的本身就不是什么良家,对名节、贞的重视程度没有一般那么高,所以

    自己要负责。二、在那种充满危险的地方还自己喝醉,不带几个男的朋友充做保

    镳去维护自己的安全,所以被侵的话自己要负责。老师不怪他们有这样沙猪的

    想法,但是同学要自己清楚,既然连检察官、法官都这样想,等到被侵才走

    法律途径,不是已经先输一半了吗?当然如果你不重视自己的贞的话,去让

    家侵一下,就可以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几十万,比去当援妹还好赚几十倍以上!」

    这倒是真的,后来我查过判决书,趁机也好、强制也好,损害赔偿

    都是3万元起跳的,难怪这么多要设局仙跳。

    「反过来,老师也提醒男生,如果真的有需要,上看个A片或者花个几千

    块发洩一下,总比贪小便宜捡尸体被狮子大开反咬一好上几十倍吧。只是

    要花问柳的话,记得做好防护措施。」

    老师虽然一脸正气地提醒大家,讲到「花问柳」、「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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