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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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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(二)(第9/10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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跳上课桌,双脚蹲在课桌上,身子微微后仰,张开一双玉腿,向

    大家展示她现在黏煳煳的红色户:「刚刚小平确实没把茎老师的体内

    ,只把尿道抵紧老师的道开。」

    这一个秽的举动不知道又夺走多少的鼻血。

    「瞧,老师现在道内都充满小平的,如果接触不算是接的一种,那

    刚刚小平顶多只能该当猥亵而非,因为出的已经不能算是身体的一部

    分,也不算是器物,以进老师体内当然不是的一种。然而,不发生

    却让老师受孕,你们觉得这样理吗?是不是违背了强制罪立法的缘由,

    无法保障和其配偶,随时可能让在非的状况下怀他的小孩导致血

    统的不纯正。」

    是啊,我该怎麽跟师丈代啊。

    「所以,」

    老师说着起双腿跳下课桌,无暇擦拭由道内潺潺流出的,拿了几张

    面纸往胯下塞着、夹紧,便着下半身便继续在白上写着提要;而面纸与老师

    胯下紧密接触的部分,正逐渐地被我的濡湿着呢,像了水的夜市捞金鱼摊

    子的纸,颜色从光亮纯白到略显透明,只不过别捞金鱼,我捞的则是老师的

    鲜美鲍鱼。

    「依我的解释,接当然包括单纯的接触,不一定限于的状态;否则两

    个孩户对户(俗称磨豆浆)的同间行为也不会是,光伸出舌舔弄

    茎、而不将茎腔的况也不会是,刚刚小平那次处男的也不

    是了;将使得强制猥亵和强制的界线暧昧不明,也不符强制罪的立

    法源由。不过,所谓接触式的应该要局限在可能引起男生殖器部分的病

    传递、或导致怀孕的前提,例如户与户的接触,与户的接触或门与

    腔、、户的接触等等等。所以说,构成要件的明确非常重要,如果构

    成要件的定义暧昧不明,解释也一定要相对严谨,仅能止于『解释』,而不能流

    于类推适用。」

    「之前台湾发生一件桉例:某位子遭男强制为该嫌犯以舔的方式

    ,最后法官以强制罪判决。如果依老师的看法,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义

    ,那位男应该只该当强制猥亵罪。老师认为条第5项既然规定的是:『称

    者,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侵行为:一、以器进他之器

    、门或腔,或使之接之行为。二、以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

    他之器、门,或使之接之行为。』那该男子的行为并不该当第一款,因

    为他的生殖器没有『进』或『接』腔,只是令以舌接触他的生殖器。

    腔的范围应指嘴内的腔室,而不包括已伸出嘴的舌。而第二款无关腔

    ,更不该当。」

    「虽然法院的判决符们的法律感,绝大多数的都会认为这样才是大

    快心的判决,但是法官对文义的曲解已经流于类推适用,大家以后从事法律工

    作不可不慎。」

    以上大约就是陈老师对「构成要件明确」的解释。

    「至于刑罚的明确,老师用一个小桉例举例就好,」

    老师说完指了指光着下半身,略以双手叉遮着下体,一双腿垂在桌边,仍

    坐在桌上听课的蓓君:「如果现在老师向『如果电话亭』说:强制蓓君必须

    处罚拘役天以上或无期徒刑或死刑,你们愿意冒这个风险强姦蓓君吗?有可能

    只会被关天喔。」

    我看台下男同学们面面相觑,没有敢挑战,废话,有可能只关一天,也有

    可能死刑啊;「那如果现在刑法规定:强制蓓君只需要处天以上、天

    以下的拘役,你们会怎麽做?不要忘记现在是在『如果电话亭』的适用期间。」

    蓓君似乎已故意忘记刚刚被同学当众将体内、还差点在道内出

    的不堪,虽着下身,仍故做镇静,仅仅以纤细的十指叠,轻放在小腹上

    遮住毛,坐在一旁听课。

    现在听到老师的叙述,蓓君先是讶异地张大了嘴,接着如惊弓之鸟般右手抓

    起裤子和内裤,左手紧紧捂着户,怕又被白白了,指缝间露出的毛不知

    是否因为害怕而颤抖着,接着转身便要逃出教室外。

    不过,老师关于「如果电话亭」的叙述一讲完,班上男同学竟然几乎同时都

    往蓓君飞奔了过去,活生生地将她从教室门拖了来、按在讲台上,有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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