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

大学刑法课

首页
关灯
护眼
字体:
大
中
小
大学刑法课(一)(第8/8页)
   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

怕找不到回家的路!请截图保存本站发布地址:www.dybzfb.com

隐密的美丽细缝,似乎要我赶快忆起她器的模样。

    我呆了半响,现在要赶紧唤起我仅存的良知,不然她连公然体都敢做了,

    如果我不会答这问题,她会不会一刀砍到我半死、然后把我用水泥灌浆只露出

    半颗、然后丢到牛稠溪,我想是不用怀疑。

    我盯着老师的胯下,彷彿在忆刚刚的桃源美景般,勉强说出:「不行,老

    师的器只能被侵,无法侵别。」

    「非常好!不枉费老师特别『照顾』你。」

    「各位同学要知道,解释刑法需要非常严谨,因为它是严格的强行法规,如

    果可以随意扩张解释、类推适用,那很多形下都会变成掌权者剷除异己的手段

    ,学刑法的法律必须要坚守刑法条文的严格解释。如果今天定义如修正前

    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是『进』,而老师的器官怎麽样也不可能进小平的器

    官或门、腔,所以除了使用器物或身体其他部位进他的器,不可

    能以器来侵而使自己该当刑法第十条第五项第一款关于的体!」

    「因此,我们在95年7月即将施行的修正后刑法,已经把原条文的『

    侵』改成『进』或『使之接』,这样,老师下次用强制力将器官套上小

    平的茎时,因为达到接的状态,就会落强制的规范处罚范围,从此刑

    法第十条第五项就再也没有法律漏可以鑽了,但是小平还是有法律『』可

    以鑽。」

    说完这个冷笑话,老师「科科」地笑个不停,不过同学都没有反应,脸上都

    是三条线,只有我味着老师的话语,憧憬着难道真的能在课堂上鑽老师的『法

    律』!看见冷笑话没有引起学生应有的反应,刚好下课时间也到了,老师坐

    在第一牌学生的课桌上,感地默默穿上内裤、丝袜、高跟鞋,冷冷道:「谢谢

    各位同学配,现在下课!」

    注:95年7月之前,刑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是:行为后法律有变

    更者,适用「裁判时」之法律〈若坚守刑法「不得溯及既往」的原则,应该要适

    用「行为时」之法律为是〉。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者,适用最有利于行

    为之法律。〈意即以往刑法学上所谓的「从新从轻义」。〉然而,如此却违

    背罪刑法定义中「行为刑法」─亦即以当事行为为科刑标准的内涵,所以新

    修正刑法已改为: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,适用行为时之法律。但行为后之法律有

    利于行为者,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之法律。〈从旧从轻〉其实,修正前后虽然

    条文不同,法律效果却是一样的,只是修正后的法律条文才符刑法最根本的要

    求─新的条文不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溯适用。

    至于行为后之法律如果有利于行为,为什麽要适用行为后之法律呢?要

    是因为既然会都已经不觉得这件陈年往事有可非难了,我们罚这个行为还有

    意义吗?

    注二:这种教学方法对大家来说也许很震撼,甚至有会问,陈湘宜老师这

    样算不算妨害风化罪章中的公然猥亵〈刑法第234条〉?根据我国法律实务界

    解释〈院字233号〉,不特定或多数得以共见共闻就算『公然』,固然

    学生们不是不特定,是多数;然而大法官释字45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:

    特定多数之计算,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,罪质亦异,自应视其立法意旨及实

    际形己否达于公然之程度而定。

    拙见,以公然猥亵罪的立法目的而言,不宜将老师基于学术自由在特定同学

    面前作出的露行为视为公然(如果在学生面前的教学能视为公然猥亵,那跟

    学有关的学系都要关门大吉了);同时这还是老师业务上的正当行为〈刑法第2

    2条〉,足以排除这件事的违法。)
地址发布邮箱:ltxsba@gmail.com 发送任意邮件即可!
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

请截图保存本站发布地址:www.dybzfb.com